(2017)鄂0602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孙祖海与樊成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祖海,樊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761号申请执行人:孙祖海。被执行人:樊成兵。关于申请执行人孙祖海与被执行人樊成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樊成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樊成兵银行存款141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