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武汉市金昌源物流有限公司与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金昌源物流有限公司,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28号原告:武汉市金昌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西区51号。法定代表人:陈家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彬,系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体育路。法定代表人:杜正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琼楼,系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琳,系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武汉市金昌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金昌源物流有限公司以其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金昌源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金昌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614元、减半收取16,8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市金昌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 琳人民陪审员 周翠玉人民陪审员 胡正汉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可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