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异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北京品筑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达,英式梦想(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异53号申请追加人北京品筑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2层1515-1516(园区)。法定代表人孙雪,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天一,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崧洋,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追加人英达,男,1960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英式梦想(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村西口102号2号楼二层231。法定代表人陈宇,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品筑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筑广告公司)与英式梦想(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式梦想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石民初字第985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京01民终45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6)京0107执2565号〕过程中,申请追加人品筑广告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英达为本案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书面方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追加人品筑广告公司述称:品筑广告公司与英式梦想公司强制执行一案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英式梦想公司应当履行(2016)京01民终45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其向品筑广告公司支付人民币63000元服务费的义务,但时至今日英式梦想公司仍未在履行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贵院查询,英式梦想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2016)京01民终45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63000元债务,而根据品筑广告公司查询的企业工商信息档案显示,英式梦想公司的注册资金10000000元,股东并未实际认缴,因此品筑广告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将被执行人英式梦想公司股东英达追加为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将被执行人英式梦想公司自然人股东英达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5)石民初字第9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英式梦想(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品筑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服务费六万元;二、英式梦想(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品筑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滞纳金三千元;三、驳回北京品筑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英式梦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京01民终4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英式梦想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品筑广告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英式梦想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查,英达为英式梦想公司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额6700000元,出资时间为2030年5月28日,出资方式为货币。本院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人申请变更或追加第三人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应当有法律明确规定,且被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应当符合被变更追加的条件和情况。虽然英达系英式梦想公司自然人股东,其认缴出资额亦未实际出资,但依据英式梦想公司章程规定其出资时间为2030年5月28日,且该章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予以公示,其认缴出资时间期限尚未届满,故英达不存在抽逃资金或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因此品筑广告公司将英式梦想公司自然人股东英达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品筑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提出追加英达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张国明人民陪审员 刘淑荣人民陪审员 王家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倩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