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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蔡昌龙、蔡广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昌龙,蔡广普,姜淑清,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田洪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2748号申请执行人蔡昌龙,男,1996年7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申请执行人蔡广普,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申请执行人姜淑清,女,1954年1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7471-8。法定代表人韩强。被执行人田洪宇,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蔡昌龙;蔡广普;姜淑清与被执行人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田洪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人民币301188.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所有的皖S×××××号等53辆汽车已被我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3月13日;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301188.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下落不明,实物无法扣押,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尚未执行的标的人民币301188.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27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郑耀亮执 行 员 毛昕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