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香店支行、徐延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香店支行,徐延涛,崔京海,崔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6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香店支行,住所地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驻地。负责人王永卫,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延涛,男,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崔京海,男,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崔宝亮,男,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香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延涛、崔京海、崔宝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延涛、崔京海、崔宝亮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