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3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彭某某、杨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特8号申请人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被申请人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系彭某某儿媳。申请人彭某某申请被申请人杨某某宣告失踪一案,因被申请人现已取得联系,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宣告失踪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审判员  李贡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