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雄妹与张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雄妹,张云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869号原告:方雄妹,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张云海,男,1972年4月18日,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雄妹与被告张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雄妹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对被告张云海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雄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方雄妹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付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莹书 记 员 齐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