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6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盛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149号原告:盛某,女,1984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李某,男,1989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盛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盛某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审判员 李金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相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