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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5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善利、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利,张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508号申请人:刘善利,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刚,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冲,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涛,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刘善利与被申请人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善利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涛的银行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刘善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涛的银行存款70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刘善利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西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