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5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顺琴与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琴,庞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226号原告:王顺琴,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庞玉,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原告王顺琴与被告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顺琴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顺琴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顺琴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甘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