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3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马狗娃与袁天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狗娃,袁天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3民初115号原告:马狗娃,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仲(原告之子),男。被告:袁天亮,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福清(被告之子),男。原告马狗娃诉被告袁天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马狗娃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狗娃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狗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狗娃负担。审判长 冯亚静审判员 段惠芬审判员 郝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晓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