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邵建利诉被告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建利,郭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274号原告:邵建利,女,汉族。被告:郭涛,男,汉族。原告邵建利诉被告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邵建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涛偿还借原告现金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整,后被告向原告偿还3000元,剩余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细,法院催促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原告无法提供,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它诉讼文书,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建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邵建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