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华龙、刘海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华龙,刘海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502号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77号(群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68699897M。法定代表人:丁天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万华龙,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告:刘海花,女,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华龙、被告刘海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李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