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白承华与何绪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承华,何绪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239号原告:白承华,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何绪武,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47号中铁大厦1层。负责人:卢琴。原告白承华与被告何绪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7月11日,原告白承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承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承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元,由原告白承华负担。审判员 李纪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