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89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彬,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98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胡彬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渝C**D**的红色三轮摩托车搭乘其女儿胡某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往青木关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沙坪坝区大学城团歇路土主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胡彬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8.9毫克/100毫升。被告人胡彬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胡彬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