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1执1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左仲荣与程叔雨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仲荣,程叔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1执1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左仲荣,男,汉族,1968年11月5日出生,第三师四十二团六连职工,现住第三师四十二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喀什垦区莫尕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程叔雨,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岳普湖县岳普湖乡4村农民,现住第三师四十二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仲荣与被执行人程叔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新QZ91**别克牌越野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该车的处置达成了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叔雨所有的新QZ91**别克牌越野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双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栋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