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92执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党发、肖万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党发,肖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党发,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肖万春,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党发与被执行人肖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肖万春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万爱珍审判员  姬 军审判员  陈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