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孔祥伟与赵日宏、张振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孔祥伟与被执行人赵日宏、张振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1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孔祥伟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日宏、张振结给付赔偿款40,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日宏已将执行款40000.00元汇入我院执行账户,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孔祥伟。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执11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执11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