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子荣与被告黎进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荣,黎进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392号原告:刘子荣,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利,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进良,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凝香华都17、18栋107-109。负责人:刘仲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涌,男,1990年12月3日,住黑龙江省,系公司员工。原告刘子荣与被告黎进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子荣于2017年7月14日以已与被告黎进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子荣以已与被告黎进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荣撤回对被告黎进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原告刘子荣自愿承担。审判员 戴龙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叶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