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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保如与郭军、张林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如,郭军,张林娣,郑宗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143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如,男,195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执行人:郭军,男,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张林娣,女,198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郑宗尧,男,195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王保如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6]裁字第26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郭军、张林娣、郑宗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郭军、张林娣住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王保如申请执行郭军、张林娣、郑宗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6]裁字第268号裁决书],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