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建筑安装联合工程公司、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建筑安装联合工程公司第九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03执561号申请执行人: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建筑安装联合工程公司、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建筑安装联合工程公司第九项目部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建筑安装联合工程公司、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建筑安装联合工程公司第九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我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建筑安装联合工程公司、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建筑安装联合工程公司第九项目部已自动履行,履行金额为21476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完毕方式结案。审判员 李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宝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