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徐胜泉、丁荣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胜泉,丁荣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90号申请人徐胜泉,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鄱阳县。被执行人丁荣炎,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住万年县。申请人徐胜泉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9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丁荣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丁荣炎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丁荣炎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丁荣炎长期隐匿在外,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丁荣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9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高科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文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