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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执监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执监206号申请监督人(案外人、异议复议人)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赵晓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人石先升,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美祖,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溆浦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建平与被执行人黄景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30日对协助执行人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作出(2015)溆执字第358号罚款决定。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不服该罚款决定以及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怀化中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湘12执复13号复议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本院查明,溆浦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建平与被执行人黄景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1日向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协助扣留被执行人黄景君的工程款收入2200160元,不得擅自对黄景君支付,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工作人员签收了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加盖了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公章。2016年3月16日,该院向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被执行人黄景君工程款收入2200160元,并即时将此款打入溆浦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帐户。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工作人员签收了该协助执行文书,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对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有异议。期间,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曾向该院提出被执行人黄景君拖欠民工工资、材料款、税费等情况。2016年3月28日,项目工程发包方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将项目工程款2286635.32元汇入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帐户。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将该款转入怀化市精灵建筑工程试验有限公司。2016年3月30日,该院作出(2015)溆执字第358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怀化市建筑工���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如数追回擅自转移的款项2200160元,并按(2015)溆执字第35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该款汇入溆浦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标的款账户。2016年3月30日,该院作出(2015)溆执字第358号罚款决定书,以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到位,严重妨碍法院依法执行为由,对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罚款80万元,限于2016年4月5日前缴纳。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怀化中院申请复议。案涉溆浦县思蒙乡上虾溪、虾溪土地开发项目系由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发包给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建设。黄景君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与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项目目标管理合同书》。2016年3月29日,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在怀化日报刊登公告称,本公司承接的溆浦县思蒙乡上虾溪、虾溪土地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已于2014年12月竣工验收,项目负责人黄景君。由于项目负责人失联,该项目结算没有办理。为了清理该项目的债权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材料供应商、劳务方等与该项目有关的债权人,在2016年4月15日前携带有关资料到本公司核实相关债权,逾期未到本公司核实登记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有关债权。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与黄景君进行了内部结算,黄景君于4月2日签字捺印确认尚欠民工工资、挖机款、资料费,工作人员工资、他人的承包工程款,共计103.16万元。2016年4月18日,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将属于黄景君的工程款收入1170218.32元支付给了执行法院。2016年5月6日,执行法院作出(2015)溆执字第358-2号执行裁定,协助执行人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应在擅自转移而未能追回的1029911.68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5月17日,执行法院作出(2015)溆执字第358-3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协助执行人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1029911.68元。怀化中院复议审查认为,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在溆浦县人民法院向其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留、提取黄景君的2200160元工程款的执行通知书后,擅自将主要归属于黄景君的工程款2286635.32元转入怀化市精灵建筑工程试验有限公司,其行为属于拒不履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义务,溆浦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罚款80万元正确,遂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处理。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监督称,其在收到执行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文书后,既提出了异议,又向执行法院提出被执行人拖欠民工工资、材料费及税费,待对项目进行清算后再协助执行,经与黄景君清算后,将黄景君的工程款支付到法院的帐户上,其作为案外人已经作了大量的协助工作。其在收到国土资源局支付的款项后转款给怀化市精灵建筑工程试验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公司内部资金的正常调配,不属于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故申请撤销前述执行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及怀化中院的复议决定。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建平与被执行人黄景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基于被执行人黄景君在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有工程款收入而对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采取协助扣留提取等执行措施。但从黄景君与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签订的《项目目标管理合同书》以及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建设的事实看,案涉工程项目的承包人系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既有权接受溆浦县国土资源局支付的工程款项,也有权与黄景君进行内部承包结算。黄景君取得案涉工程款的权益尚应基于其与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进行结算之后才能确定。执行法院在黄景君与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未进行合同结算时即要求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协助提取黄景君的收入,不符合法律规定。溆浦县人民法院对协助执行人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罚款80万元的处理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撤销溆浦县人民法院(2015)溆执字第358号罚款决定以及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执复13号复议决定。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