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8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许松坚与陈钦宣深圳市长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中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陈某,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8701号原告:许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陈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深圳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许某与被告陈某、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