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虎林与武战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虎林,武战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22号申请执行人:朱虎林,男,195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武战岗,男,197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执行朱虎林申请执行武战岗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我院书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