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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5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亮涛与黄家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涛,黄家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038号原告陈亮涛,男。被告黄家华,男。原告陈亮涛诉与被告黄家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秀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黄家华及其代理人岑兴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亮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涛诉与被告黄家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亮涛承担。审判员  肖秀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万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