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忠华与李林山、李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华,李林山,李文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59号原告:李忠华,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李林山,男,1974年4月2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李文虎,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李忠华与被告李林山、李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李忠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忠华负担。审 判 长 葛中和代理审判员 马文军人民陪审员 马有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