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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忠华与李林山、李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华,李林山,李文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59号原告:李忠华,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李林山,男,1974年4月2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李文虎,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李忠华与被告李林山、李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李忠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忠华负担。审 判 长  葛中和代理审判员  马文军人民陪审员  马有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