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4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方某、施某与龚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施1,龚某,上海扬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51民初4709号原告:方某,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施1,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方某、施1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某,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第三人:上海扬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钱某。原告方某、施1诉被告龚某、第三人上海扬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施1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被告龚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扬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施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继承人施某2在第三人扬子公司的13.33%股权中70%由原告方某继承,17%由原告施1继承,13%由被告龚某继承。事实和理由:被告龚某系被继承人施某2与前妻所生之子。被继承人施某2离婚后,于1989年10月11日与原告方某登记结婚,后生育原告施1。2013年7月28日,被继承人施某2病故,其父母均先于施某2过世。被继承人施某2在第三人扬子公司处拥有13.33%的股权。原、被告就该股权的继承事宜曾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方某继承70%,原告施1继承17%,被告龚某继承13%。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按上述意见继承股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结婚证、户口簿、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崇明区向化镇春光村村委会证明、档案机读材料、公司章程、(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某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沪0230民撤某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龚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愿意按原告所述的分配比例继承被继承人施某2在第三人扬子公司的13.33%股权。被告未提供证据。第三人扬子公司述称,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第三人作为案外人,不应当参加本次诉讼。且对于被继承人施某2生前在第三人处的投资额及相应的分红、奖金、退股款等,第三人已经作出了股东决议。第三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关于施某2同志生前投资额处理的决议》、《关于退还施某2生前投资额的决议》及《关于施某2未领分红、奖金、退股款等说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施某2与原告方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即本案原告施1。被告龚某系被继承人施某2与前妻所生之子。被继承人施某2于2013年7月28日过世,其父母均先于施某2过世。被继承人施某2系第三人扬子公司的股东,因被继承人施某2过世前未对其在第三人扬子公司处的股权进行处分,遂涉讼。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由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现被继承人施某2生前对其财产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原告方某、施1及被告龚某作为被继承人施某2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被继承人施某2的遗产。现原、被告之间对于遗产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被告均对第三人扬子公司提供的被继承人施某2的未领分红、奖金、退股款的数额存有异议,但明确表示将另案起诉,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施某2在第三人上海扬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股权(或相应的财产利益)由原告方某继承70%的份额,原告施1继承17%的份额,被告龚某继承13%的份额。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人民币280元,原告施1负担人民币68元,被告龚某负担人民币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