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民初6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方洪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洪,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754号原告:张方洪,男,汉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强,男,汉族,1975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方洪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方洪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利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蹇 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