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3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耿海瑞与晋中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海瑞,晋中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555号原告:耿海瑞,男,1976年1月5日生。被告:晋中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道北西街35号。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职务:董事长。原告耿海瑞与被告晋中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耿海瑞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海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海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耿海瑞负担。审判员  杨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俊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