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4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项万银与黔西南州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万银,黔西南州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225号原告:项万银,男,1986年8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户籍地贵州省息烽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喜,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黔西南州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瑞金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688428549U。法定代表人:李继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晶晶,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项万银与被告黔西南州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项万银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万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项万银撤回对黔西南州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项万银负担。审判员 陈然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光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