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执5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北京科印近代印刷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科印近代印刷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鑫辉嘉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519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科印近代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晓群,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鑫辉嘉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402房间。法定代表人张金龙,总经理。北京科印近代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鑫辉嘉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751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判决书确定北京鑫辉嘉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向北京科印近代印刷技术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及利息损失153059元,并给付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北京鑫辉嘉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北京科印近代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鑫辉嘉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不在原住所地经营。法院依法将北京鑫辉嘉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鑫辉嘉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75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东民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光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