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郑某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64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7日被羁押,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葛广波,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中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葛广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5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被告人郑某利用其在珠海市华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的职务便利,先后16次将本应上交的客户用于购买汽车的首期款、优惠款、购车定金等款项共计人民币619800元(以下款项均系人民币)挪用,并将上述款项用于网络赌博。至案发时止,上述款项没有归还公司。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郑某到珠海市公安局南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余某2、莫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苏某、吴某、余某1、钟某、付某、刘某1、陈某、何某、刘某2、汤某、蒋某1、林某1、林某2、董某、刘某3、邓某、朱某、蒋某2、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收据,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营业执照,转正申请书,试用期考核表,工作总结,上岗测试,租赁申请核准通知函,汽车销售协议,代办按揭委托书,代办上牌委托书,定金收据,续保保证金确认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账户查询清单,账户查询明细,银行交易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开户资料,无犯罪前科证实材料,户籍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情况说明,机动车销售审核流程,经辨认的物证,现场照片,光盘一张,手机一部,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理化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某有自首情节,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郑某退赔珠海市华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619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玉 峰人民陪审员 钟启祥人民陪审员邵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 雪 婷韩天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