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与周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周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15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向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04984773G(1-1)负责人:任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峰,男,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敏,男,该支行员工。被告:周彬,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利辛支行)与被告周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后经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15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利辛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峰、郭海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彬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利辛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周彬归还农行利辛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94.66元、利息2914.01元、滞纳金584.31元,合计13502.93元,逾期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周彬偿清信用卡欠款时止;2、周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信用卡办理使用人周彬使用账号为62×××45的信用卡恶意消费透支本金9994.66元,截止2017年3月1日,周彬透支所产生的利息为2914.01元,滞纳金584.31元,合计13502.93元。经农行利辛支行多次催收,周彬拒不归还。现农行利辛支行为维护其合法利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农行利辛支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农行利辛支行的营业执照及周彬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均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2、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证明周彬向农行利辛支行申请办理了银行信用卡并承诺遵守上述领用合约及章程;3、账户交易明细表、金穗贷记卡透支催收通知书、邮寄回执,证明周彬申领的信用卡的使用情况以及透支金额及农行利辛支行向周彬催款的事实。周彬未到庭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27日,周彬申领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账号为62×××45,后周彬持有并使用该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金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之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归还部分支付滞纳金;甲方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截止到2013年3月1日,周彬共累计透支本金9994.66元。本院认为:一、关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周彬在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简称《章程》)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简称《领用合约》),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的规定,可以认定周彬愿意接受《领用合约》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农行利辛支行也同意向周彬核发信用卡,故原被告之间已经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及收回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一种以授信为基础、具有关联信用联系的混合契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无名合同的范畴,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且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据此,《领用合约》应当作为规范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因本案系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而产生的纠纷,结合周彬的主给付义务系归还透支款及支付相关费用而考虑,本案依法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关于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二、周彬应否承担农行利辛支行诉请的违约责任的问题,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周彬作为持卡人,应负有遵守发卡银行《章程》及《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的义务。周彬使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9994.66元后,未能依据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农行利辛支行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农行利辛支行要求周彬支付因信用卡透支消费所欠的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利息、滞纳金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息日及计算方式计算。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周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本金9994.66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息日及计算方式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元,由周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苗苗人民陪审员 刘建魁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