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树琴、李泽清、鄂尔多斯市翌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王树琴,李泽清,鄂尔多斯市翌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树琴,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执行人:李泽清,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翌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胜区团结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树琴、李泽清、鄂尔多斯市翌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树琴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树琴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法官:新吉乐夫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高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