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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4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化培与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师王营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培,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师王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11民初4962号原告:王化培,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系本区,现住本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义(系原告之父),195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师王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广峰,村主任。原告王化培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师王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师王营村委)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化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师王营村委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化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塌陷地补偿款1118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父亲王广义以家庭承包的方式于1999年1月1日从被告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1999年5月18日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30年。被告于2007年9月26日以原告出嫁为由强迫原告退出承包地,并在原告未同意的情况下,非法截留原告应得塌陷地补偿款1586元发放他人。经任城区人民法院2009年2月18日以(2008)任民初字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塌陷地补偿款1586元。2008年至2012年,被告又非法截留原告塌陷地补偿款11498.5元,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年以(2013)任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塌陷地补偿款11498.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并且又在2014年扣2013年补偿款2616.9元(1650元×1.586亩)、2015年扣2014年补偿款2854.8元(1800元×1.586亩)、2016年扣2015年补偿款2854.8元、2017年扣2016年补偿款2854.8元,共计11181.3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师王营村委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师王营村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答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原告父亲王广义以家庭承包的方式从被告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于1999年5月18日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书,原告因当时未出嫁,依法取得1.586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约定承包期限30年。后原告出嫁至微山县两城镇大辛庄村,但户口一直未从被告处迁出。原告2008年曾起诉,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8)任民初字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原告享有1.58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塌陷地补偿款1586元。2012年原告又起诉,本院作出(2012)任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上诉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济民终字第12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013年7月30日,本院作出(2013)任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塌陷地补偿款11498.5。后双方因塌陷地补偿款又发生纠纷,2017年5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之父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30年,该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承包经营权,其家庭成员享有该土地承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同时还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原告婚后未取得新的承包地,其对婚前在被告处取得的1.586亩承包地获得塌陷地补偿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两证人出具证明,被告扣原告2013年至2016年塌陷地补偿款共计11181.3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师王营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化培塌陷地补偿款1118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师王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