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执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崔培顺、王化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培顺,王化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培顺,男,194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王化洲,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崔培顺与被执行人王化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王化洲偿还崔培顺借款本金22000元,从2016年3月起,于每月的20日还款1000元直至还清止。王化洲支付崔培顺借款利息10000元,于2018年6月20日前一次付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在银行、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王化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工资。本院依法从2017年4开始每月提取王化洲1000元工资至泗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皖1324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发现王化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工资。本院从2017年4开始每月从王化洲工资账户提取1000元。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执3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松杰代理审判员 袁金坡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维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