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长兵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兵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5刑初85号公诉机关梓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长兵,男,生于1978年5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梓潼县。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梓潼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长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长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4日21时38分,被告人赵长兵醉酒后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川BH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梓潼县许州镇腊柏村四组向梓潼县双板乡方向行驶,行至梓小路1KM+760M处时,违反交通信号,与相向行驶无证驾驶的被害人宋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富贵泉”牌电动轱轮车相撞,造成宋某死亡。2017年2月22日,梓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长兵承担主要责任,宋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宋某系车祸所致重型颅脑损伤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长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1、2017年1月14日晚事故发生后,梓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接警后赶到事故现场,发现被告人赵长兵受伤倒地,后被告人赵长兵被送至梓潼县中医院接受治疗并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和处理;2、案发后,被告人赵长兵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赵长兵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长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10案件信息,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及保存工作记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四川移动个人客户信息查询,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长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长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长兵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赵长兵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长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跃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学雄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