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恢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玉山、朱津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山,朱津浦,陈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恢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玉山,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朱津浦,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陈丽萍,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本院在执行刘玉山与朱津浦、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朱津浦、陈丽萍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琅民一初字第01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40600.00元及利息,剩余债权数额2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