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逆风香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逆风香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496号原告:重庆逆风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1号5幢19-6。法定代表人:陶庆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路2号4幢。法定代表人:董永建。原告重庆逆风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逆风香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逆风香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逆风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9元,由原告重庆逆风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