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7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蔡夏增与金法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夏增,金法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257号原告:蔡夏增,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金法祥,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蔡夏增与被告金法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蔡夏增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金法祥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夏增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法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夏增撤回对被告金法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蔡夏增负担。审 判 员 李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凤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