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23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XX与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罗由志、雷进、严付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由志,雷进,XX,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严付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22号反诉原告:罗由志,男,生于1969年3月6日。反诉原告:雷进,男,生于1973年5月2日。二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兵,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XX,男,生于1996年1月6日。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张杰,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卢凤勋,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091416955,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乐业巷36号1栋1单元2-4层。法定代表人:汪淑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波,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付兵,男,生于1982年5月10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明,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与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罗由志、雷进、严付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4)犍为民初字第1469号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乐民终字第4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案发回后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5)犍为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之后罗由志、雷进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川11民终10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案发回后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1月15日,被告罗由志、雷进对原告XX提出反诉。2017年7月14日,反诉原告罗由志、雷进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罗由志、雷进申请撤回反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罗由志、雷进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判长  杜东审判员  魏娟审判员  艾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