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元香与鲍国栋、单小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元香,鲍国栋,单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66号申请执行人杨元香,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鲍国栋,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单小燕,女,1981年10月11日,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元香与被执行人鲍国栋、单小燕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元香依据已经生效的洪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81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鲍国栋、单小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鲍国栋、单小燕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鲍国栋、单小燕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鲍国栋拘留15日,并执行了拘留。在被拘留期间,鲍国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杨元香5000元,取得了申请执行人杨元香的谅解,并与申请人杨元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于申请执行人杨元香与被执行人鲍国栋、单小燕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标的50000元,尚欠45000元未执行到位。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精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