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贵荣与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荣,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766号原告王贵荣,男,汉族,1959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贾利琴,系乌海市乌达区新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滨河区神华街南创业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子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文斌,系该公司政策法律部诉讼主管。委托代理人张富强,系该公司政策法律部业务员。被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先锋西街2-1(巴音赛西街)。法定代表人都基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中元,系该公司董事长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荣与被告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荣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荣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8元,减半收取1974元,由原告王贵荣负担(原告已预交1974元)。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