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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4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云0924行初2号公益诉讼人: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永安路**号。被告: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和顺路20号。法定代表人:罗国强,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春,男,彝族,1973年6月15日生,系该局副局长。公益诉讼人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因被告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益诉讼人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开彦、检察官助理李菊艳,被告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益诉讼人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及时、有效收取镇康县档案局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收缴镇康县档案局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事实与理由:镇康县档案局于2011年8月开工建设镇康县综合档案馆项目,项目层高5层,建筑总面积4220平方米。作为省级重点防空城市所辖项目,镇康县档案局在该项目的规划建设之初,未向镇康县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人民防空审查报批手续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即开工建设并竣工投入使用。2012年6月,原镇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在“云南省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专项整治工作”中,曾通知镇康县档案局要求补办该项目的人民防空报审手续,并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共计42200.00元。2015年12月,镇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原镇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整合并入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至今,镇康县档案局未向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所欠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公益诉讼人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上述事实后,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镇检行建(2017)01号《检察建议书》,督促被告履行法定职责。2017年2月25日,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称,其已于2017年2月4日向镇康县档案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该单位备齐相关材料,限期一个月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股补办相关手续及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但至今仍未能收缴该局所欠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公益诉讼人认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系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或者应建地下室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等原因不宜修建时,建设者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云南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或者应建地下室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者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修建”。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机构改革后镇康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依法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目的在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保障战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镇康县档案馆项目作为省级重点防空城市所辖项目,镇康县档案局本应于该项目规划建设之初向镇康县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查报批手续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2200.00元,却拖欠至今尚未缴纳,被告未依法及时、有效履行职责,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综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依法裁判。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公益诉讼人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的《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信用代码证》、《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镇康县档案馆综合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关于增加升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通知》、《临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云价综合[2014]4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回复》、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无异议。被告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1、我县人防工作起步晚,机构改革频繁,加之人员变动等因素,使得人防行政审批业务正处于不断完善和规范的过渡阶段。2、我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12年6月至今曾两次向镇康县档案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该单位备齐相关材料尽快到人防股补办相关手续,但镇康县档案局拖欠至今未缴纳,收缴责任不完全在我方,县档案局应该负主要责任。3、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受侵害,镇康县档案局综合档案馆需缴纳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拨付,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同样是全额缴纳县级国库,县级财政拨出的资金再次回到县级财政只是左口袋到右口袋的事,是资金可支配用途的事。4、我局将依法对镇康县档案局收缴所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被告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答辩主张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镇康县档案局于2011年8月开工建设镇康县综合档案馆项目,项目层高5层,建筑总面积4220平方米,按照相关规定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2200.00元。镇康县档案局在该项目的规划建设之初,未向原镇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履行人民防空审查报批手续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即开工建设并竣工投入使用。2015年12月,镇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原镇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整合并入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机构改革后镇康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仍未依法及时履行职责。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以上事实后,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镇检行建(2017)01号《检察建议书》,督促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被告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虽向镇康县档案局发出限期办理人民防空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通知,但至今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仍未收缴镇康县档案局所欠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本院认为: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机构改革后镇康县人民防空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依法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云南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或者应建地下室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者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修建”。镇康县位于中缅边境,是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行政机关依法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不仅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还具有防灾、减灾、救灾的功能,在战时、灾时能有效保护边境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镇康县档案局于2011年8月开工建设镇康县综合档案馆,工程早已竣工投入使用,但至今仍未向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批、也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被告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虽向镇康县档案局发出限期办理人民防空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通知,但至今未能有效收取镇康县档案局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被告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公益诉讼人镇康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判令被告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收缴镇康县档案局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答辩意见,与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职责。如不服本判决,公益诉讼人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告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开兴审 判 员  李春宏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字红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