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秤秤与叶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秤秤,叶振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4548号原告:刘秤秤,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告:叶振林,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原告刘秤秤与被告叶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秤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振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秤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万元及违约金38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向原告购买价值228000元的电子配件一批,尚欠货款19万元,并出具欠据,约定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30日之间有制定还款计划,被告承诺首次支付货款,并约定了违约金。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仍未支付。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交的证据有《欠条》、结数清单。被告叶振林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存在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驱动电源。经结算,被告于2016年11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叶振林欠刘秤秤货款19万元,承诺于2016年前付2万元,2017年5月30日前付4万元,2017年下半年付8万元,剩下2018年10月30日前付清;若逾期未归还欠款,按货款的20%处罚违约金。出具《欠条》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提出前述诉求。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叶振林欠原告货款19万元的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为凭,被告叶振林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叶振林逾期未支付该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叶振林支付货款19万元及违约金38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振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振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秤秤支付货款19万元及违约金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被告叶振林负担(原告已预交,在执行中由被告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幸锦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