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叶姝静与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姝静,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919号原告:叶姝静,男,1974年5月31日,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傅志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静杰,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二黑,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姝静与被告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姝静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叶姝静负担。审判员 徐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