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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峻熙与略阳县妇幼保健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略阳县妇幼保健站,刘峻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7民特14号申请人:略阳县妇幼保健站法定代表人:李惠委托代理人:李飞龙,略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刘峻熙,男,2016年12月22日出生,住略阳县。法定代理人:刘光勇(刘峻熙之父亲),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任龄芝(刘峻熙之母亲),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略阳县妇幼保健站、刘峻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XX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略阳县妇幼保健站、刘峻熙损害赔偿纠纷,于2017年7月13日经略阳县兴州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本协议是在双方知道并完全了解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完全自愿签订的。二、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2000元(大写:贰仟元元整),该款项包括:医疗费及后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所有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三、本协议为一次性赔偿处理协议,协议款项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视为甲方对乙方的无偿赠予;不足法律规定的部分视为乙方向甲方民事赔偿权利主张的放弃。本协议达成并领取上述款项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甲方或再以本次医疗纠纷向甲方主张任何民事赔偿权利。至此,本案赔偿全部终结。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略阳县兴州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双方共同签字、捺印并经略阳县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调解书效力后即时生效。五、付款方式: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书效力后三日内,由甲方医院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富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