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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执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秦谱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216号之一移送部门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秦谱,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724刑终173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秦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谱在北京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646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春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