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蔡登红、蔡文静与陈立新、张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登红,蔡文静,陈立新,张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64号申请执行人:蔡登红,男,1958年09月04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蔡文静,女,1983年0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陈立新,女,1968年7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张永华,女,1967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蔡登红、蔡文静与陈立新、张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立新、张永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立勇审判员 廖金顺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 琳 关注公众号“”